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鼓励毫不动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既定限期”前一个月,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国资委发文,要求国企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并对引入的方式、途径以及条件做出具体界定,并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国资委昨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新36条是指“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后,国务院于2010年5月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计有36条,故被简称为“新36条”。
今年两会前夕,发改委召集45个相关部门,举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发改委在会上指出,一些重点行业在引入民间资本上进展不理想,要求各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不仅要出台,而且要能用。”
民资可用知识产权、实物等入股
《意见》共计14条,其中有7条直接涉及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方式途径。
这些具体的途径包括:民间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出资的方式可以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国企与民间资本也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此外《意见》还对引入民间资本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应遵循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布局,引进的民间投资主体要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等。
据了解,国资委早在两会前夕就已起草好相关文件。
强制性要求去除歧视条款
在此次发布的细则中,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在国有企业股权或产权转让时确实出现过企业要求受让方一定也要是国企的情况。《意见》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视。不过他也表示,这种“歧视”有时也有外部环境原因,例如国企在产权转让时必须要面临职工安置问题,很多原来国企员工对于转制有很多抵制情绪,因此企业在转让时往往都要求对方也是国企。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相关新闻
证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中国证监会昨日在老秘网上发布通知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这是证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发的一份文件。
在通知中,证监会指出将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证监会亦称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参股基金公司,投资期货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目前民间资本在证监会列出的上述领域中均没有明文限制,但在发起设立部分证券机构的过程中,对发起设立者的公司类别有要求。
但证监会亦指出,将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 态度
坚持“毫不动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除鼓励民资参与国企转让外,国资委还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在《意见》中,国资委提出的首条就是“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日前表示,民间投资频现“玻璃门”,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分析
知识产权等可入股是“突破”
国企改革研究专家、天强咨询首席咨询师祝波善对记者表示,总体来看这个文件在政策上有所突破,“过去往往民间资本参与改制重组国企只能是真金白银,现在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也可入股可谓是个突破,此外国资委硬性要求国企不能歧视民间资本也是支持民间资本的明确表态。”祝波善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表态积极欢迎民营资本参与国企重组、产权转让等之外,这个《意见》也再度重申了国有资本的“界限”。
在国资委昨日发布的《答记者问》部分中,国资委首先重申了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果调整的方向,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祝波善认为,在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确实有些行业是一些民间资本感兴趣想参与的,国资委有些担心也不难理解。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意见》主要在于表明态度
自2005年“非公36条”出台以来,关于民间资本进入一些重点行业就一直存在“玻璃门”和“天花板”。主管国有企业的国资委此次出台的细则,究竟能起多少作用备受关注。
昨日,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其实国有企业本身在改制重组中对于吸收民企资本并没有设置障碍。
该人士表示,国资委的核心任务就是搞好国有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至于民间资本究竟能进入哪些行业,这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所规定的,具体到某个项目上可能需要主管单位的审批,这并不是国资委的管辖范畴。国资委只能从自身的角度,要求央企在引入民间资本上持积极欢迎的态度,并且要求不能对民间资本歧视。但在具体操作中,民间资本是否进得来,还会受制于多种因素,比如职工权益、民间资本实力等。
祝波善也认为对这个细则不能过度乐观。他认为,让民间资本真正做到“无障碍”,不仅要出台新的细则,还要去除一些旧的条文,并且政策上要有持续性,“国有企业往往能在顺境中快速发展,但经济不好时,发展缺乏动力,这时候往往就想到民间资本了。不能把吸引民间资本作为权宜之计。”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四个月央企净利润为2533亿元,同比下降13.2%。其中,4月份实现净利润713.5亿元,与3月份环比下降了13.6%。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方面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再度知会43个部门,并表示“新36条”贯彻落实工作的整体进展还不够理想,要求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制订工作。另外,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民间投资监测分析”“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等工作也即将出台实施细则。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上半年只剩最后一个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分工责任,抓紧制订出台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此前,在国务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与此相适应,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不仅能缓解经济发展的困难,而且能够推进整个事业的发展。“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实施细则制订出来。
最近,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称,为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进交通运输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服务、新兴业务等领域,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已起草完成实施细则初稿,并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证监会、国资委的实施细则正在履行报批程序。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实施细则制订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如果政府能够大力放宽民营企业进入金融、医疗、服务业的准入标准,能够真实有效地为中小企业减税,对中国经济下阶段发展将是一个极大利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中原说。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表示,总体而言,民间投资仍然面临不同的发展难题,对大型民营企业来讲,在其一直期望进入的基础性行业领域的占比有待提高。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民间投资同比增长28.9%,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61.9%,比去年同期提高4.6个百分点。据初步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 应 业 中 占13 .6%,在 教 育 中 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讲,由于融资渠道狭窄所带来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其发展。
记者了解到“新36条”即将满两周年,但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如电信、金融、电力等行业依然很难看到民间资本进入的身影。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国务院要求43个部门的实施细则今年上半年出台,但制订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不理想,一些重点行业领域的落实工作亟待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对此高度关注。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要求的完成时限,制定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有关部门前阶段对民间投资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归纳出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