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标题中书名号、顿号、括号、引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
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公文阅读者最先接触的部分。为确保公文阅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应当规范制作公文的标题。要保证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就必须规范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则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标题的简洁,便于对公文的阅读、理解和处理。但是,应当注意规定中的“一般”二字,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出现因为省略标题中不该省略的标点符号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主要应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内容。由于目前对公文标题中如何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许多公文处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一、书名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
二、顿号的使用
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为了作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可以变通: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对意思较为接近的并列词或词组,如果连用时中间不加顿号不会引起误解,可以省去顿号,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元旦”和“春节”之间可以不加顿号。第三,在较长的标题中,可以通过换行的方式省去顿号,但前提是在排版时要做到正确换行,不要引起误解或歧义。
三、括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主要用于解释或补充说明,**** Hidden Message *****
除上述几类常用的标点号外,还有一些不常用但偶尔见到的,如连接号、逗号、间隔号等。此外,公文处理人员还要注意在一个标题中使用多种标点符号的情况,要在尽量保持标题简洁的同时,注意标题表达意思的准确,不能随意省去标点符号。(摘自《秘书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 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三、顿号
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一)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二)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三)“等”而言之
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四)概而言之
当一个公文标题中同时并列出现两个以上的词或词组,且它们的意义相近或相关,而又不能用“和”来解决顿号的问题时,可以考虑用一个能够代表这些词或词组共同意义的词或词组来置换。
(五)改变角度
当用常规的办法不能避开顿号时,可以尝试改变标题的拟写角度。
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总之,公文标题一般是一个句子,不需要做特别的停顿;公文标题不能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无需借助标点符号来表达;公文标题处在一个十分显眼的位置,使用标点总给人一种不够整齐美观的感觉。所以非特殊和必要,尽量遵守规定,不使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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