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向市委报送请示和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范文轩 于 2012-4-16 15:15 编辑“请示”和“报告”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委报送的公文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两个文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委办公厅根据一些部门和单位党办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就“请示”、“报告”两类公文的处理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为帮助全市党办系统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委报送的“请示”和“报告”的办理效率,现就“请示”和“报告”的报送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向市委报送“请示”和“报告”,除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规定的要求、程序操作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委、赣州开发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可以直接向市委报送“请示”和“报告”。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必须以党组(党委)名义向市委报送“请示”和“报告”。上述单位的下属单位确有事项需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须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送“请示”或“报告”;遇紧急特殊情况需越级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必须抄送主管部门。归口于其它部门的市委部门、市直及驻市单位向市委报送请示前,应先经归口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
(二)属市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方可向市委报送“请示”和“报告”。报市委的“请示”和“报告”如需市政府知悉,主送市委,抄送市政府;报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如需市委知悉,主送市政府,抄送市委。属政府处理,但必须由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先报请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涉及经费核拨、干部任免、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分别报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由相应部门归口办理,市委办公厅不予收文。
(三)“请示”、“报告”原则上不报送市委领导个人。
(四)“报告”不得夹杂请示事项。“报告”主要是供市委及市委领导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市委办公厅收到后只做阅件而不做办件处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委报送的“报告”中关于“今后的意见和打算”、“几点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如确属需要市委解决的问题、批准的事项,应另行文请示,并加注“上述事项将另行专题请示”等字样。
二、文件用纸幅面规格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由于市委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已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建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时,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三、版头部分要求
(一)版头形式。
1. 市委各部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所用文件版头应为《中共赣州市委××(××)》(括号内标注“请示”或“报告”,下同)。
2.各县(市、区)委、赣州开发区党委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所用文件版头应为《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3. 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送市委的“请示”和“报告”,以本单位党组(党委)的文件版头报送。其中,设党委的市直(驻市)单位,所用文件版头应为《中国共产党×××委员会(××)》;设党组的市直(驻市)单位和各人民团体,所用文件版头应为《中共×××党组(××)》。
4.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送市委的“请示”、“报告”,可用一个主办机关的文件版头。
5. 注意事项:《中共×××委文件》、《中共××××××文件》两种形式的版头适用于下行文,下级党委向上级机关及党委各部门向同级党委或上级机关相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不用此两种形式的文件版头;各级党组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统一用《中共×××党组(××)》版头。
(二)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1.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号“〔〕”括入。发文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2. “请示”、“报告”属上行文,必须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冒号与签发人姓名组成。一般情况下,签发人必须是党组或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人姓名可由主要负责人手写,也可打印。
3. 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同一行,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横隔线上方,发文字号居左,签发人居右。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横隔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在横隔线上方。
(三)份号、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向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如需标注份号、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时,份号标注于版头纸左上角,由“NO.”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份数不足6位的需编虚位(如NO.000006);密级标注于份号的下方,两字之间空一格,如需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同一行,中间用“★”隔开;紧急程度标注于版头纸右上角。
四、主体部分要求
(一)标题。由报送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请示”(或“报告”)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名称均应列出。
标题位于横隔线下空2行,用小2号华文中宋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主送机关统一表述为“市委”或“中共赣州市委”,位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小3号仿宋字。
(三)正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用小3号仿宋字。
1. 请示的正文应写清请示缘由和请示事项(主要陈述请示的具体内容及理由,请求上级机关作什么样的指示或批准什么),结尾应使用“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或“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固定的结束语。
2. 报告正文的结尾一般应使用“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或“特此报告”等结束语。
(四)附件说明及附件。
1. 有附件的“请示”和“报告”,应在正文下一行居左空2字用小3号仿宋字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标识方式为:“附件:×××”(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则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2. 附件应与公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附件说明所标识的相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各附件的首页均应另起一页开始排印。
(五)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与正文的末行一般隔三行。联合行文时,则需要标明联署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在前,一个机关名称占一行,字数不一样的拉平等长排印。
(六)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写全年、月、日,标在发文机关署名的右下方。个位数的月份和日期,前面不加虚位,如2009年8月8日不能标识为“2009年08月08日”。
(七)印章。“请示”、“报告”都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在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外,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
五、文尾部分要求
(一)主题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厅字〔1933〕6号)和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印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标识方式为:“主题词(小三号黑体字体):(全角冒号××× ×××(小三号华文中宋字体,两个主题词之间各空两个字符,不用顿号,最后一个主题词后不加句号)”,位于末页下端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上方。
(二)抄送机关。向市委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如需将内容告知除市委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如市政府或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的,应在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标注抄送机关,并用横线与主题词和印制版记隔开,标识方式为:“抄送(小三号楷体):(全角冒号)××× ×××(小三号仿宋字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抄送机关时,中间用逗号或顿号,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用句号)”。
(三)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主题词或抄送机关名称下方,用小三号仿宋字体;一般在文件末页下端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
文尾部分应落在偶数页。如该页无正文内容,不需加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附件:请示、报告文面格式及说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