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产权转让
我国国有产权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到现在,经历了萌芽探索阶段、初步成长阶段、整顿规范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健康发展阶段。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这一平台进行交易,促进了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产权转让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深得人心。一是制定了较完善的产权转让方法和监督制度。明确了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强调了进场交易,完善了审批程序,严格了法律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程序统一、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管有力”的产权转让制度,从制度层面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落实了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我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在国有产权转让时,社会公众都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媒体上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就是落实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三是促进了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产权转让程序,国有产权进入交易市场前,必须经过内部决策和产权持有人对转让行为的批准,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进场后必须充分地公告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涉及企业改制、整体转让的,还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等,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都具备监督性,便于监管产权转让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四是加强了对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办法和操作规则,以裁判员的身份,依法行政,将监督检查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真正使国有产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阳光交易”,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产生的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依法保护了转、受让双方合法权益。由于我国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产权转、受让双方的潜在违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影响转让效率。通过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加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极大地提高了产权转让效率,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体制与机制的衔接、产权转让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差异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我国产权转让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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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产权转让监督有待加强。主要表现职能监管机构不统一、监管人员少、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信息滞后、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等。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使产权市场最大限度地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开和有序流转,确保国有产权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笔者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产权转让重要性的认识。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站在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消除认识误区,破除本位思想。凡是涉及产权转让中国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则上都应进入产权市场这一平台进行有序流转,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忠心履责,把好“关口”。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宣传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性,使国有产权转让人人皆知。
二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转让规章制度。首先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级产权交易中心要按转让标的性质、金额大小明确划分交易场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统一考评要求,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形成恶性竞争。要明确服务角色,不能带有“行政色彩”。其次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做到角色分明,赏罚到位。纪检监察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产权占有部门,在整个产权转让工作中,要按各自职责定位,不越位、不缺位,既分工负责,又齐心协力,互相沟通,做到信息对称,资源共享。各中介机构要按职业准则,规范运作。再次是要开拓创新,探索国有产权转让好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三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首先是要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加强产权转让行为管理。按“谁持有、谁决定”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转让方案的规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受让条件的设置、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等必须报国有产权持有者审核备案。其次是要建立国有产权转让责任人制度。凡国有产权转让时,各占有者应确定产权转让责任人,全程负责产权转让项目报批、中介机构委托和服务付费、资产评估、交割履约和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的审核。
四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重点环节的监督。第一是要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除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外,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第二是要完善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信息发布制度。按转让标的性质,经纪检监察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在主要媒体发布信息。第三是要完善受让方信息征集及资格审查制度。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第四是要加强产权交易全国的审核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双方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原件严格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五是要加强产权交割履约监督。转让行为的批准机构应对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转让双方按照转让合同履约。第六是要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职业质量监督,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和评价机制。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职业质量高、业绩突出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予以通报表扬、重点推荐,对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职业质量差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代理资格。
五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协作机制的建立。通过建立国资监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检法、国土房管、工商、交警等部门的联席机制,实行源头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对违规操作、失职渎职、依法查处、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问责。
六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投诉和举报制度的建设。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设立产权转让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告,认真受理,查办和处理投诉或举报事项。
七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稳定和壮大国资监管队伍,多渠道开展培训活动,使其政治过硬、业务娴熟,有能力担当起国有资产的“守护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实基础。■ 陈小亻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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