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官员”与“事务官员”
自从党的十三大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已进行了六次政府体制改革。当初,改革的锋芒所向是“国家干部”。十三大报告指出:“‘国家干部’这个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因此,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从今天的眼光看,当年的“国家干部”,其职业就是“干部”。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当中是没有更精细的职业分工和专业取向的。计划时代政府机关中的干部常常自嘲为“万金油”,意即抹到哪里都管用。若从正面阐述,即是著名的“螺丝钉论”。
如果我们拿当年“国家干部”所履行的职责和国际通行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相比较,可以发现,许多职责其实已经不再由公务员担当了,尤其是所谓“业务员”(十三大报告中的提法,相对“政务员”而言。国际惯例是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其一,他们不再参与立法,因为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其二,不再承担调查研究的任务,因为政府机关自己做调查没有公信力,所以这方面的工作都委托第三方“智库”,即研究机构或大学去做;其三,他们也不做群众工作,只是在政府机关中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而所谓“群众工作”,就拜托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工作者了。
需要强调的是,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中,“群众工作”总是要有人去做的。因为各项有关民生的社会政策如要“一个不能少”地惠及每个社会成员,就要由专门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个别化、个性化地一一具体落实。这种“传输机制”就是社会工作,与之相关的职业群体或专业群体就是社会工作者。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发达国家都是十分“宏大”的,也正因如此,政府机关才能在编制、人员的数量上真正地“小”下去而不至于一再反弹。
(2012年第2期《同舟共进》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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