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发表于 2012-2-27 10:33:49

影响农民权益的相关主体行为分析

   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农民权益保障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这既因为农民权益保障的不到位影响到社会公平公正,影响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还因为农民权益保障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事关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分析农民权益保障的缺失,需要分析一些相关主体的行为,因为正是这些相关主体的行为影响到农民权益的保障。
    中央政府和县乡政府行为分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又作出了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重要命题。温家宝总理连续多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三农”问题列为国家首要关注问题之一。“三农”问题成为中央一号文件多年的议题。2006年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是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然而,由于国家财税制的不完善,导致县乡两级政府没有稳定的财政收入,有的甚至连维持正常运转的经费都不够,更谈不上帮助农民创业。县乡两级政府最接近农村、农民、农业,同时也最了解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现实需求。从客观实际上讲,由县乡两级政府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最为适当。然而,由于县乡两级政府财力缺失保障,以及我国转移支付运作不规范,缺失有力的制度保障,导致一些县乡政府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的支农资金。目前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上也存在问题:一是政绩第一,重短期利益,即重短平快、重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比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GDP等等。而这些与“三农”问题解决相距甚远。县乡两级政府更多地关注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广大地区大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大多选择建立在交通便捷的城郊结合部,多少有点作秀和对城市化复制的意蕴。二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主要是上级考查任免为主,即便有一些民主考量的成分,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也流于形式,这就使得一些官员主要把目光盯住上级领导,把“唯上”作为主攻方向,甚至发展为“唯上瞒下”。
    村民委员会、村党组及人大代表等行为分析   
    村民委员会本身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它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政府反映村民诉求和提出建议。村党组是党的基层组织,它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村级组织的贯彻执行。只有当村民委员会违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基层党组织才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否则,不得干预村民自治。对于村民自治,乡镇人民政府也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能,而没有干预的职能。但由于我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才起步,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在职能划分及职能配置上存在缺陷,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从一个群众自治组织演变成一级“准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二位一体”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了村民委员会脱离群众,这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农民利益。而县乡人大代表绝大多数不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另一小部分即便是土生土长的农民,但一般都是村党组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他们很难代表广大农民利益。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组织,则由于发育不全,加上过去对该类组织不信任和监管过严,从而使得它无法有效代表广大普通农民的利益。
    农民个体行为分析   
    据调查发现,农民个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村的精英及能人。事实上,他们由三个群体组成:一是加入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的农民,他们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但由于背靠乡镇政府,已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二是各种协会或合作组织成员。他们代表了职业农民利益,但其组织处在发展萌芽期,且自身发展很艰难。三是长年脱离农业农村的准城市人员,他们的利益主要来自于非农领域。第二类是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普通农民,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极少数青壮年男性。这部分人从事农业劳动或者是因为外出打工能力有限或者是因为家庭需要照顾,他们的利益需求是最基础层面的。第三类是离开农村,在外打工的普通民工。这部分人是一个有待分化的群体,他们中有一部分人会成为能人而选择留在城市,另一部分人则会因年老身迈返回农村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目前的主要利益在非农领域。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大体上分为两种情形:对将来可能成为能人的这部分人来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或没有都不很在意;对将来要返回农村的这部人来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愿望就很强烈。由此可见,真正关心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人群主要是三部分人:第一部分是各农业专业合作、协会成员,他们是职业农民,也是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第二部分就是目前在外打工,将来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的青壮年。如果农业有了奔头,他们会选择回乡务农;第三部分就是目前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普通农民及农村组织成员。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决策权主要在县乡两级政府,中央政府提供财力支持,村级组织提供参考建议,并具体协助执行。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供给型制度。如前所述,由于村级组织并不能很好地代表农民利益,导致农民对公共产品的真正需求得不到有效表达。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有必要改变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强县强乡(镇)战略,把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权益保障的责任落实到县乡(镇)两级。县乡(镇)有了足够的自主权和财权,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权益保障才可以落到实处。作者:吴传毅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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