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的思考
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南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长效机制,南溪区积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多项举措着力推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一、健全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监管体系,确立“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权责统一、重心下移”的联合执法工作模式,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南溪区政府建立了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参加。联席会议不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订对策措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明晰
(一)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为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总责;负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协助查处工作;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拆除。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土地违法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二)职能部门。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发改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城乡规划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房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接收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后移交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政府法制机构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对土地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报请纪委处理。
三、完善相关机制,确保责任落实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书面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的违法用地情况后,要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通水、通电、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监察部门报告。
(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以邀请检察、公安、监察机关派人员参加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安、监察等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依法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违法行政处罚的,可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予以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移送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等机关。公安、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三)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对存在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违法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等土地违法行为,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不予配合等行为的,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并经核实的,可以提请区政府,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文/何元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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