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上报公文落款处应署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九款规定,“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但该《办法》没有明确联合上报的公文是否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和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时的具体标识位置。现就联合上报公文是否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及标识位置发表观点如下:联合上报的公文,在落款处应署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应标识在正文之下右下方位置,右空4字。主办机关置于第一行,协办机关从第二行起在主办机关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上下排列,每行标识1个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用3号仿宋字标识,行距2 mm。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个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右空4字。成文时间第1个字一般不应超出发文机关名称的第一个字。主办机关印章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上,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如有5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标识在正文的右下方,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右空4字,每行标识2个发文机关名称,2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空1字,最后一个发文机关名称标识在以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的居中位置。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个发文机关名称之下,主办机关印章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上,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作者系河南天河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梁明团)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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