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
从2006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三种设置模式,即:“一村一社区”模式,“几村一社区”模式,“一村多社区”模式。那么,应该怎样建设农村社区、建设什么样的农村社区?也就是说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模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笔者从概念、逻辑学、管理体制三个层面上,深入探讨研究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认清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律,从而明辩事非,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狠抓落实,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努力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从概念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
农村社区应定性为社区村民自治。社区是由一定数量村(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社区的构成要素。
农村社区是指村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域共同体或区域性社会,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农村社区的构成要素。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地方,才能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必须要有党政组织机构和群团组织形成整个社会的小细胞,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定性为农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和信息服务等。
二、从逻辑学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包含和交叉关系
如果将农村社区设定在社区村委会这个层面上,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
“几村一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因此,“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使两个概念之间形成同一关系,也就是说,农村社区和社区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内涵不尽相同的一种相容关系。
三、从管理体制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上下级关系
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是社区村委会的上级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上的上级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在村落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是社区村委会的下属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下的下级关系。
通过对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的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是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因为它虽然是村委会之上或村委会之下的上下级关系,但它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有单纯的服务功能,无法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
综上所述,通过对社区和农村社区的概念、逻辑学理论、农村社区管理体制这三个层面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几村一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这些设置模式都与农村社区不相吻合,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才能使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这两个概念之间形成同一关系。第二,“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实质上是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和社区服务站(点),它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而是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委会下设的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不能等同于农村社区,因为它不具备党政机构等组织构成要素,只能是社区服务的多种模式。第三,“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是社区服务机构,没有党政和群团等组织机构,没有领导和组织指挥权利,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有单纯的社区服务功能,无法实施社区村民自治,也就无法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依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力量,把“三个文明”建设管好抓好,才能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宏伟目标。第四,在统计农村社区的数量时,不要把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和村委会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统计在农村社区的个数之中,只能统计在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数量里面。比如说城市街道设置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就没有统计在城市社区的个数之中,这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因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和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它毕竟是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方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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