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资本下乡 增强农村自我发展能力
资本下乡要有利于农业农村基础建设和长远发展,必须处理好与农民利益的衔接关系,绝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资本下乡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必须在总体控制范围之内,不能无限制、无节制蔓延。长期以来,由于比较收益的驱动,优质资源要素由农村加速流向城市,非农资源要素配置到农村十分困难。尽管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和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大,旧有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已有所缓解,但在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改变的背景下,农业的弱势决定了农业在市场利润机制的作用下,既难以有效地吸纳外部资源要素的持续投入,又难以有效防范资源要素外流。而农村要素资源外流加剧,又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的弱势,这样,单靠传统农业农村内部的资源要素和积累,难以建设和提供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资本下乡可破解农村发展困境
如何促进资源要素流向农业农村,成为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当务之急。城市工商资本大量涌入农村,为破解传统农村发展困境提供了契机。资本下乡,不仅有利于激发农村发展的活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培养有市场意识和农业科技意识的新农民,并通过多方共赢,形成良性循环,在不脱离农业、不削弱农业的前提下,达到“产量不下降、质量有提升、安全有保证、效益有增加”的效果,从而打破长期形成的“粮食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怪圈,为传统农区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当然,近年来,在资本下乡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工商企业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将本应发展农业的土地,以开发农业的名义用来搞房地产建设,比如建别墅、高尔夫球场等。也因此,有人呼吁,必须叫停资本下乡。且不说资本的特性决定了它只要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就不会放弃追逐的步伐(因此,资本下乡本身并不是说叫停就能完全叫停的);也不说这种违规行为如今已经被严厉禁止(现在出现的资本下乡,多以参与农业经营为主);单说资本下乡并非意味着农业弱势局面的根本改观,而仅仅是在城乡格局变动下的利益驱动使然。事实上,作为依靠自身积累很难实现良性发展的“三农”,仍然是迫切需要资本下乡的。
如果将资本等资源要素比作血液的话,那么当下农村不但在整体上仍是“贫血”的,而且同时还依然在为城市发展“输血”。当前,由于农村转移的劳动力并不是富余或剩余的,恰恰是农村也十分需要和紧缺的人力资源,所以一些地方农业生产缺人手、新农村建设缺人才、抗灾救灾缺人力“三缺”现象凸显,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三化”趋势明显,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三留守”问题突出,加大了农业农村持续发展的难度。此外,长期形成的“城市中心”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根深蒂固,考核政绩过分看重GDP增长,衡量发展过分看重城市化指标,招商引资过分看重二三产业比例,忽视“三农”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样一种畸形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固化且强化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弱势地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粮食安全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为质量安全。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人们对食物安全的高度关注。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到瘦肉精,再到对婴幼儿“性早熟”的元凶追问,尽管权威鉴定显示,“性早熟”与某一种食品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类事件带给人们的心理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加上长久以来对化肥、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等问题的担忧等,使得人们无法不去追问:还有什么食品能够或值得我们放心?这考验着农业发展的质量问题。
资本下乡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化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农村“空心化”、农业生产后继无人的隐忧,并可通过循环利用、变废为宝、为农作物施用有机肥等方式,在为企业稳定提供有机农产品等原材料的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因此,现阶段仍须鼓励资本下乡,以期催生农业和农村的内部活力,增强农业、农村、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
资本下乡不能损害农民基本权益
当然,即便在如今的资本下乡中,也应警惕并防范资本的趋利本性。
一般而言,资本下乡大多遵循“找两头(种子业和加工业),弃中间(种植养殖业)”的路径,经营农业也多从事对农业的休闲观光功能的开发,因为这是便于产业化、容易做品牌、自然风险小、利润空间大的领域。诚然,深化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融合不但可行,而且应该给予鼓励,但要避免以拓展农业多功能、开发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的名义,在地方政府急于提升GDP政绩的心理“配合”下,以损害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仅利用其中小部分搞象征性农业开发项目,从而行圈占山地、林地、水库等之实。
选择从事“中间”经营的资本下乡行为,多出于建立稳定可靠的原材料基地的目的,其对农业生产最直接的可能负面影响,便是为了直接的加工或经营目的,放弃原本农作物自然生长所需要的利于土壤自我修复的轮种制度,改为过分依赖化肥和农药投入而长期生产某一种农产品。这种掠夺型的耕作方法,在造成成本上升的同时,也使得土壤劣化。更有甚者,将原材料基地逐渐或部分改变为加工车间或房地产宅基地,甚至使本应淘汰的工艺和产能也紧随资本下乡,带来污染转移。
更进一步的风险则是针对农民而言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经营后,农民所面临的风险已不仅仅是农业本身的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还要加上工商资本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如果市场发生变化,公司经营发生变故,势必给农民留下大量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国际金融危机曾造成农民工大规模被动返乡,就已说明只有农村才是他们的归宿,换言之,只有土地才是他们最根本的保障,而一旦这种保障没有有效的替代,便是大问题到来之时。另一方面,即便公司经营正常,能否形成正常合理的利益衔接机制,也是考量工商资本道德风险的砝码。据调查,在农业产业化的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违约占70%左右,农户违约仅占30%,龙头企业违约率远高于农户。
此外,近来盛行的“蒜你狠” 等热词,也是一些游资进入“三农”领域的直接信号。这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恶意操作,不但无益于农业农村发展,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更是对农业农村资源的剥夺。如果此种操作再向农业生产、加工和食品供应等环节进一步渗透,后果更是不可想象。
因此,在鼓励资本下乡的同时,必须对资本下乡行为进行规范。在规范之前必须明确,鼓励资本下乡的目的何在?或言之,究竟需要怎样的资本下乡?首先,资本下乡不是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的弱势地位,而是相反,要有利于农业农村基础建设和长远发展,对此,既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竭泽而渔。其次,资本下乡必须处理好与农民利益的衔接关系,绝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最后,资本下乡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必须在总体控制范围之内,不能无限制、无节制蔓延。
作者简介:陈明星,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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