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x315 发表于 2024-12-4 22:29:29
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赴省进京非正常**,有的在**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维稳机关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得到实惠,便引发**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udcao214 发表于 2024-12-11 11:56:12
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应当建立**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