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筠连县煤矿资源开发与水资源管理保护 甘华锋
<p>一、筠连县煤矿基本情况</p><p>(一)煤矿储量情况。</p>
<p>筠连县煤矿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探明的地质储量达35.8亿吨,是国家“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的全国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云贵基地)之一,最终规划设计年生产能力将达到1800万吨,是全省重要的煤炭基地。全县18个镇乡中除腾达镇和团林乡外,其余16个镇乡都有煤炭资源,除双腾镇和联合乡外的14个镇乡有煤矿企业。全县土地面积1884197亩,其中耕地621780亩,旱地468842亩,有煤矿企业的镇乡涉及土地面积1763840亩,其中耕地面积501423亩,旱地378467亩,涉及人口25万多人。</p>
<p>在勘探程度、交通运输等开采条件具备大规模开发的基础上,筠连矿区的开发以鲁班山北矿的开工建设为标志,拉开了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序幕。继鲁班山南北矿相继建成投产后,今年新维和船景煤矿即将开工建设,随后还有青山、武乐等6对大矿可供开采,筠连县煤炭资源的开发正在加快推进。</p>
<p>(二)煤矿企业及生产情况。</p>
<p>目前,我县有煤矿企业55个,其中地方煤矿53个、国有煤矿2个。地方煤矿登记年生产能力为316万吨,技改后将形成600万吨年生产能力,国有鲁班山南北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各90万吨。2009年,全县煤炭产量642.67万吨,其中国有煤矿200余万吨,地方煤矿442.67万吨。</p>
<p>二、煤矿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p>
<p>煤矿资源开采的对水资源的破坏特征是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口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p>
<p>(一)水系平衡打破,人畜饮水困难不断加剧。</p>
<p>由于煤炭生产对原有地质构造造成破坏,原有水系平衡被打破,直接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大量消失,致使采挖区范围内及周边人畜饮水出现严重困难,群众反映强烈。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县有69个村35420多人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此种情况正在进一步加剧。我县重点产煤的几个镇乡,情况尤为突出。如:武德乡辖区内的水潦、关津、小寨、冒古、鱼池、民主等村共计有480余户,2250多人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巡司镇梧桐、西牛、黄坪等村地处鲁班山上,山下鲁班山南北矿、红岩煤矿和小河煤矿的开采,给18个组的1121户4760多人饮用水造成严重困难。过去村民饮用的山泉水,近三年来,陆续有30多处断流,现有的16处水源流量也锐减。梧桐7、8组,西牛1组农户用摩托车、马到两三公里外的地方运水饮用。筠连镇五个煤矿的开采,直接造成14个村13000余人的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维新镇人畜饮水困难涉及15个村,其中尤以安全、自由、菜坪最为严重,每逢旱季,村民最远要走一个多小时的路去取水。镇舟镇场镇及相邻村社饮用水源,由于夏泉和水源两个煤矿的开采,致使原来供应场镇1000多人的水库失去作用,造成饮用水困难。</p>
<p>(二)水利等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p>
<p>煤炭开采造成的地表沉陷对农村道路、水利设施造成破坏,农田灌溉沟渠、人畜饮用水窖等大量被拉裂,不能发挥作用,甚至重新修建的沟渠水窑等再次受到损坏。如武德乡最近几年,每年都要投入3万多元对受损水利设施进行维护,新顺村1300多米保障450多亩水田灌溉的堰沟,每年村上都要找乡上协调企业出资,村上出工给予维修;巡司因为煤炭开采,造成42口小水窖不能装水。</p>
<p>(三)对水资源造成了污染,对水环境造成了破坏。</p>
<p>为保障安全而采用的人工疏干排水和采掘形成的煤层水系自然疏干,共同破坏和污染地下水源;大量粗放处理的矿井水排入地面,对周围环境形成新的污染,部分地方农户安全饮用水成为新的难题。同时开采造成的山体滑坡、地表塌陷,改变地形地貌并引发景观生态变化;大量煤矸石的产生,阻塞河道,妨碍行洪。由于煤矿开采后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损失,因此导致小环境温度升高,地表蒸发量加大,形成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水“三水”循环失衡,久而久之,会加重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p>
<p>三、煤矿开采区水资源管理保护对策</p>
<p>(一)依法办矿,规范生产。</p>
<p>我县是国家的新能源基地,今后煤炭的大规模开采已成为必然趋势,在开采煤炭的同时,应考虑其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问题,使采煤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浆洗到最低限度。因此,应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禁私挖乱采、遍地开花。力争做到既要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p>
<p>(二)加强煤矿生产水资源论证工作。</p>
<p>煤和水共存于地下岩层中。一方面煤炭开采、加工需要用水;另一方面,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为了我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尽量降低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成度,根据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要求,必须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其论证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论证内容包括井田位置、面积、煤炭储存量、开采年限、开采层位、开采和加工取用水量、矿砊排水量、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等。我县境内所有新、改、扩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在论证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取水许可的相关手续。</p>
<p>(三)全面开采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的监测和控制工作。</p>
<p>煤炭开采,势必影响、破坏水资源。但必须将其影响和破坏程度减少到最低。要想达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已是要在全县范围内对正在生产的、准备改建扩建的和新开发的大、中、小型煤矿生产过程中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进行实时监控,提出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p>
<p>特别是在岩溶泉域范围之内的煤矿,必须对开采下组煤时煤矿带压开采、煤矿突水等进行评价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诸如采取提前开发煤系水、实行排供结合、隆压排水等措施,既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又可充分利用水资源。 </p>
<p>(四)加大煤矿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针对我县天然水资源的现实,必须切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二是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现有的天然水资源;三是加大废污水处理回用和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力度。我县的煤矿开采过程上的矿坑水及生产污水除小部分被矿井生产利用外,绝大部分外排到附近沟谷和河道。既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又对地表水、地下水及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必须加大对煤矿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力度,可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矿坑水。对于现阶段确实无法利用的矿坑水,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对矿坑排水进行处理,真正做到达标排放。</p>
<p>(五)建立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补偿机制。</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据此,必须建立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破坏的补偿机制,尽快开征水资源补偿费。我们认为现阶段征收范围应为:煤炭开采企业、煤炭开采与洗选企业、煤炭开采与炼焦企业,目前的征收标准应为:煤炭开采企业5.0元/吨(原煤);煤炭开采与洗精煤企业7.0元/吨(精煤);煤炭开采与炼焦企业9.0元/吨(焦炭)。随着市场与经济的发展,应逐步调整其补偿标准。煤炭开采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后,应与其他水资源费一并上缴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筠府物〔1996〕15号文对我县煤炭开采防治费收取的标准为0.6元/吨(实际收取0.7元/吨,由县统征办在过关煤炭中收取)。采矿后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治理需要的资金较大,2009年度四川大学生态环境研究院为我县编制《定水河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标准为48万元/平方公里。目前收取0.7元/吨的防治费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为满足治理费用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调高征收标准《建议参照山西省的实施办法:5元/吨》。以上两项费用收取后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及解决因煤炭开采对农村饮用水造成影响的解困工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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