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272357847 发表于 2011-5-23 08:51:57

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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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时下,群体事件的发生频率和解决效果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重要指标,而进京上访人员的数量也成为一些地方评价官员政绩的重要方面。如何从现代法治的视角去认识和界定社会稳定?如何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和维稳工作必须面对的一项紧迫任务。</p><br/>
<p>一&nbsp; 社会稳定的法治内涵</p><br/>
<p>广义的社会稳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社会成员心理稳定、外部环境稳定等诸多“子系统”。其中,政治稳定是核心和根本,经济稳定是前提和基础,社会秩序稳定是外在表象,社会成员心理稳定是内在保证,外部环境稳定则是重要条件。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无序和动乱,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波及其他子系统并影响整体的社会稳定。</p><br/>
<p>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稳定是一种狭义的社会稳定。它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框架之下,通过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而达成的一种社会安定有序的状态。在法理上,社会稳定意味着社会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安全性、明确性和可预期性。具体言之,它包括社会基本行为准则(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则性,以及社会未来发展的连续性和确定性。简言之,社会稳定的法治内涵,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法治系统的运作,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有序、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社会管理者与社会成员行为的可预期和可控制,以及由此而实现的良好的社会状态。</p><br/>
<p>每一个国家,消除社会混乱、化解社会冲突都是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冲突与无序漫无限制,那么,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都将成为奢谈。然而,任何一个社会的纠纷和冲突都不可能被彻底地消除。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并不在于消除社会的所有纠纷和冲突,而在于以文明、理性、适当的方式对之进行化解和调节,并使其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在人类文明演进的过程中,社会治理的善恶分界以及社会稳定还是崩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解决社会冲突的能力。</p><br/>
<p>在现代社会,法治逐渐成为化解社会争端、进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的工具。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争端、摩擦和无谓的争斗、伤害和牺牲,最终“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通常来说,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官民纠纷,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争;二是官官纠纷,即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争端;三是民间纠纷,即私权利与私权利之争。通过法治对这些纷争进行有效化解和处置的能力,亦是检验一个国家和社会自我完善、自我更新的能力以及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p><br/>
<p>在法治视角之下,社会稳定并不是指社会中不存在暴力冲突或社会矛盾,而是指国家拥有将民众暴力和社会冲突法治化、制度化解决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治史昭示我们,真正的社会稳定,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的治理才能获得,要靠一整套系统、权威的法律规则才能实现。法治,实际上就是国家强制实施的预防和解决社会争端、冲突、消除暴力的措施和方法,是制止社会失范、预防社会无序和溃散、建立社会互信的首要和常规手段。以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控制代替人治状态下的随意性社会控制、以法律救济取代自力救济,乃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p><br/>
<p>二&nbsp; 法治与社会稳定互为条件</p><br/>
<p>从法理上说,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之间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推进法治进程,必须以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前提;而良好的法治又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p><br/>
<p>1 法治需要一个稳定、常态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既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中心任务,也是进行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建设就意味着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始终保持了社会稳定。要妥善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同样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正常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将难以为继,已有的法治建设的成就也会因为社会动荡而丧失殆尽。</p><br/>
<p>2.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与主要手段。在特定意义上,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治既是社会稳定的象征,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与主要手段。</p><br/>
<p>一方面,良好的法治有利于社会稳定。它可以通过立法集中民智、表达民情,通过行政执法调整社会行为、引导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司法疏导民众情绪、宣泄社会不满情绪。这样,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及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以和平、理性、秩序的方式加以化解,从而构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当公平与正义能够为法治所承载和彰显,当专横与邪恶受到法治的摒弃和惩罚,当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能够得到法治系统的及时、有效回应,社会成员就能够达成基于遵守共同法律基础之上的共识,并形成对法治的依赖和信仰,社会稳定也就会容易实现。</p><br/>
<p>另一方面,破坏法治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一旦法治建设自身出了问题,如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在一些地方就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破坏法治的行为,使得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遭到肆意践踏。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得不到惩罚。这不仅会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逐渐脱离法治的轨道、诱发大的社会动荡。</p><br/>
<p>3.当前法治建设自身存在的不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一,立法的超前与滞后并存,使得相当一部分法律成为“观赏性法律”或“博物馆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难以成为“行动中的法律”,立法尚未充分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调整功能。第二,存在大量行政权力使用不当、执法不公、暴力执法、执法商业化等现象,使得一些执法行为失去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甚至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愤慨。第三,不少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现象,破坏了民众对司法乃至整个法治的信任,冲击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从而削减通过司法来解决个体利益受损、寻求法律救济的社会心理基础。第四,一些官员的法律素养堪忧,个别干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蔑视法律,这对社会大众的观念与行为产生强烈的感染,从而败坏法治精神、导致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滑坡。第五,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在利益受损或发生利益摩擦时,一些群众习惯用“问题必须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聚众闹事、缠访闹访等方式来寻求解决,使本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个别解决的个案演化为突发性的群体事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原因。</p><br/>
<p>三、通过法治改革与发展实现长治久安</p><br/>
<p>任何社会要化解和消除纷争,终究要落在“理”上。而且,这里的“理”是“公平之理”,而非“强权之理”。在现代社会,法治就是这种“公平之理”的主要承载者和行动者。也因此,维稳不是强行压制、不是“以暴制暴”,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充分的表达、博弈和妥协,最终将冲突转化为秩序的过程。</p><br/>
<p>在法治视角下,如果把社会矛盾和冲突比作“水”,法治就像是“渠”。如果有事先挖好的“渠”,就能把“水”引在“渠”里流。这时,“水”往哪个方向流、在哪里拐弯,哪里缓一些、哪里急一些,都是可以事先预测和防备的。但是,如果没有这条“渠”,“水”就没有疏通渠道,极易泛滥成灾。因此,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的办法还是要花大力气修“渠”。</p><br/>
<p>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是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各项立法、执法、司法改革以及整个法治系统的发展均应服务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法治改革与发展,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p><br/>
<p>第一 在依法执政的前提下改革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党的领导与法律的权威是统一的。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党保证其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坚持党依法执政。这是法治建设得以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而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p><br/>
<p>第二,通过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提升法律产品的质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是加快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首要任务。立法的完备与法律体系的健全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前提。通过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为民众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渠道,并逐步改革现行利益分配机制,用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平衡利益关系。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应准确和全面把握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畅通其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尊重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如果任由强势群体占据绝大部分利益表达空间,遮蔽其他群体通过立法进行平等地利益表达的渠道,弱势群体就有可能进行一种非理性的利益表达,并对法律制度本身甚至整个社会产生敌视和对抗心理,进一步使社会矛盾尖锐化。</p><br/>
<p>第三,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促进政府与民众基于共同法律基础之上的互信。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社会稳定与否的关键。这是因为,与其他权力相比,行政权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力量,行政机关的活动与公众的联系最为紧密和直接,不当的行政也最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再加上行政权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张性,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暴力执法、恣意妄为,就极易成为诱发官民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只有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培养出理性、守法的公民,才能塑造法治的尊严与权威。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转变政府职能,避免政府在处置社会矛盾过程中首当其冲。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加强政府与民众基于共同法律基础之上的沟通与互信,是有效防止、化解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p><br/>
<p>第四,强化司法作为社会争端最终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权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而司法权威的前提就是司法公正。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当前的司法改革应按照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要求,强化司法的作用与权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尽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它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也不是唯一的手段,有时候也不是最好的手段。在强化司法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还应当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p><br/>
<p>第五,培养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与法律职业的作用。社会成员是否信仰法治,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败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作为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各种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党的干部如果没有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无从谈起。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政法机关和法律职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性、专业性机关。法律职业有其自身的运作程序、行为标准和管理机制。法律职业的高度发达、管理科学、廉洁高效是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要发挥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作用,重在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的主力军作用。</p>
<p>(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纵横栏目法律专栏2011年05月17日 来源:<a href="http://www.dzlt.com/"><font color="#000000">《中国党政干部论坛》</font></a>)</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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