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习网 发表于 2011-5-19 08:30:01

最新人民时评 工程建设为何“前腐后继”

最高检、监察部日前公布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情况,腐败现象令人吃惊。<br/><br/>  这并不是反腐机构第一次公布工程腐败的查处情况。在一些地方,“工程上马、官员落马”的案例在不断重复,“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屡见不鲜。<br/><br/>  这几年,反腐利剑一再刺出,对腐败高发领域、行业也加强重点监控,为何还是没能遏制“前腐后继”的脚步?想来,这些人们也并不是天性喜欢以身试法的,他们的贪腐,更多是在权衡收益与风险之后所作出的选择。<br/><br/>  反腐机构公布上述典型案件,既让人们看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也让人们进一步感受到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制度的必要性。如何做到“不敢贪”、“不能贪”,需要进一步思考。我们一再强调,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现在看来,建设和斗争,两手还得更硬。<br/><br/>  当前,从“建设”的角度来说,着力点仍应放在制度预防上,而且应是“有效”的制度预防。“有效”,不是指成立了多少个预防部门,组织了多少次预防展览,提出了多少句预防口号;“有效”的衡量标准,是让权力受到强有力制约,让权力的运行袒露在阳光之下。<br/><br/>  从“斗争”的角度来说,着力点应放在杜绝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司法上。“成效”既要体现在“查处”,更要体现在“惩处”。一方面,应依靠民众多管齐下揪出那些依然“潜伏”的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应严格依法惩处腐败分子。<br/><br/>  其实,腐败并不仅仅在工程领域高发,在司法领域同样高发。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虽被查处,但“重罪轻判”;一些被重判的腐败分子,也常借助“保外就医”等程序“提钱出狱”。惩处不严,执法不一,让有些人心存“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所以,工程腐败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严惩腐败,才能确保刑法的威慑、预防和指引功能的最终实现。<br/><br/>  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只有当监管制度更严厉严密,当司法惩处跟进到位,做到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诸如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前腐后继”,才可能大大减少。

三明学习网 发表于 2011-5-19 08:32:21

治理“工程腐败”还要下苦功

  最高检、监察部17日通报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查办案件情况,并公布了20起典型案件。通报情况显示了“工程腐败”治理的显著成果,但同时也揭示出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腐败易发多发的现实。<br/>  从20起典型案件来看,腐败已渗透到工程决策、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资金运作、工程款结算等多个环节,涉及廉租房、地铁、水利、房地产、征地、矿产、学校、公路等诸多领域。其中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的问题最为突出,违法违纪行为触目惊心。<br/>  工程腐败是个老大难问题。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接二连三,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甚至索贿受贿已成工程承包中的潜规则。为此,2009年8月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目前专项治理时间已过大半,何时破解“工程上马,领导下马”仍备受社会关注。<br/>  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官员的 “高危领域”再次印证了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失去了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通过查办案件震慑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限制官员权力寻租空间,让其不想不愿不能不敢腐败,是更为迫切的治本之策。<br/>  体制机制创新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工程腐败的有效途径。当前,某些政府部门集审批、执法于一体,权力过于集中;对招投标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又分散在各地的不同机构;对掌握关键权力的官员特别是 “一把手”,则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体制、机制上加快改革创新,方能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前腐后继”。<br/>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易暗箱操作的环节,可以考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入整个流程,避免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决策。同时,要多运用网上公示、政务公开、事后审计等手段,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让有心钻空子搞腐败的人无机可乘、无以遁形。<br/>  再严密的制度,再科学的设计,得不到切实执行只能是空对空。当前,要从制度的最初设计上就加以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堵塞易导致制度执行落空的漏洞。要克服短期行为,经常抓、反复抓,提高纪检监察制度的执行力。另外,也要不断完善与创新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党员干部执行制度的自觉性。<br/>  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治理工程腐败不可能“一抓就灵”,也不可能“一招制胜”。但多在治本之策方面下些苦功夫,工程腐败的“周期律”终会有被打破的那一天。<br/>(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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