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三公”领域利益冲突易发多发问题的思考
<div><p> 近年来,利益冲突是一些屡禁不绝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根源,许多典型腐败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是当前我国公共权力比较集中、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率先在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非常重要,意义重大。</p>
<p> <strong>一、“三公”领域利益冲突问题的突出表现</strong></p>
<p> 1. 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使公共资源个人化、部门化、区域化和行业化。有的滥用公款,如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中的浪费行为;有的不当使用公共资源,使公共资源浪费严重;有的渎职侵权,使公共资源损失巨大。</p>
<p> 2. 在公共资产交易领域,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在市场上进行“寻租”,导致公共资产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应有的收益。主要表现为: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特定关系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行为中,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等。</p>
<p> 3. 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化程度有的不足、有的过度。一方面,有的公共产品生产和运营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公共产品生产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公共产品生产任务过多,造成公共设施投资需求缺口很大,现有设施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有的公共产品生产和运营的市场化程度过度。一些公共服务领域的国有企业利用国家政策支持谋取高额垄断利润、弱化公共服务职能,主导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相关企业平均工资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p>
<p> <strong>二、“三公”领域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strong></p>
<p> 1. “三公”领域自身具有的公用性、公共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利益冲突的易发多发。公用性和公共性意味着谁想使用谁就可以使用,导致管理使用上的责任缺失和监督缺位。稀缺性导致各种利益集团或利益主体竞相追逐对它们的支配权,希望通过设租或寻租,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发生。</p>
<p>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不成熟、不完善导致“三公”领域利益冲突的易发多发。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有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市场失灵和利益协调失范的现象仍比较常见,行业潜规则大量存在,部分人员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中,不按市场规则办事,以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为主要形式的利益冲突现象屡禁不止。</p>
<p> 3. 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和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三公”领域利益冲突的易发多发。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不断完善和创新各级政府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管理方式,但是政府仍承担着许多本应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功能,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力仍然很强;同时,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公职人员掌握的公共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为谋求超额利润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公职人员。</p>
<p> <strong> 三、建立健全“三公”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议</strong></p>
<p> 1. 扎实推进相关改革。一是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界定政府职能边界,规范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铲除公职人员商业贿赂和利益冲突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二是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公共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三是加快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前期规划研究、咨询论证和项目储备,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代建制,防止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四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有效防止公共采购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p>
<p> 2. 抓紧建立健全“三公”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性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利益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三公”领域公职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特定关系人回避制度,建立健全“三公”领域利益回避申请制度、利益回避审查制度、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构建和完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制度。结合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三公”领域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充分发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对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三是建立健全从业限制制度。进一步细化“三公”领域公职人员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具体规定,规范“三公”领域公职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的兼职行为。进一步细化“三公”领域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的行为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四是建立健全行为约束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三公”领域公职人员不得与行政相对人有不正当的钱款物品借用关系、财产交易关系、资金往来关系、礼金礼品馈赠行为,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等。</p>
<p> 3. 尽快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一是完善公共资源领域市场配置机制。凡是能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各类自然性、资产性、服务性公共资源与特许经营资源,应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强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配置方式的主导作用,完善配置流程和网上配置平台,将公共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和药品购销等全部纳入网上公开配置范围。二是完善公共资产领域市场交易机制。不断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操作机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形成“全过程规范、全方位公开、全社会监督”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体系。对于非市场化流转的公共资产也要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三是完善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等过程的市场化步伐,逐步放开市场主体竞争范围,对市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保障性住房建设、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方面公共产品的提供,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场化的竞争择优。四是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三公”领域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三公”领域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反市场规则、引发利益冲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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