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mi 发表于 2011-3-8 08:10:17

人大代表要更好地担当起肩负的职责

&nbsp;又到“两会”时节。<br/>&nbsp;&nbsp;&nbsp;&nbsp;“两会”年年开,各路媒体每当此时都要热烈报道“两会”盛况,代表的作用也屡屡被提起。无疑,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代表的作用也在逐年增强,对民意的反馈也越来越多。比如,部分代表提案意识逐渐增强,有的会前在网络上征集提案,有的自费到基层群众中走访、调研,等等,很好地发挥了自己的职责。<br/>&nbsp;&nbsp;&nbsp;&nbsp;但是,从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视角出发,仍有值得探讨的问题。仅举几个方面的问题为例:一是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提案被媒体冠以“雷人提案”的称号,不靠谱;有的提案有明显职业利益倾向,而这些质量不高的提案几乎年年都有。二是职责意识有待增强。比如,有的代表、政协委员经常不参加会议。有的代表几次与会却一言不发;有的发言不疼不痒,言不由衷。三是“审议”意识有待强化。在讨论大会报告时,有的只做表态性发言,报告尚未通过便表态如何贯彻落实。四是向选民负责的精神境界有待提高。代表的发言、投票绝非个人的事情,需要反映选民、委托者的意见,但有的代表只是对上负责。至于闭会期间,有的代表、委员缺少“代表”意识,也很少与选民或本行业群众沟通。<br/>&nbsp;&nbsp;&nbsp;&nbsp;上述问题的产生,就其深层次根源而言,与代表的产生方式、权力运作机制、中国体制性特点紧密相关,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层面的改革,使人大代表真正担当起原本应该担当的责任与使命。<br/>&nbsp;&nbsp;&nbsp;&nbsp;改进代表的产生方式。谁授权就向谁负责,这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道理。如果我们的代表都是民众真正选举产生的,无疑会向老百姓负责,如果履职不当或不愿、不能履职,下一次不可能再被选上。人大代表理论上都是经过了法定的程序选举出来的,但现实是复杂的,有些地方或者事先有了明确意向再履行选举程序,或按图索骥“找”年龄性别职业党派都恰好合适、但本人却没有参政热情甚至不知代表为何物的充当代表候选人,或者个别先富起来的人通过种种手段获得代表或政协委员资格从而当作荣誉称号,等等。此外,政府本应向人大负责,人大负有监督政府的使命,但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官员,也以人大代表的身份与会,自己向自己负责,自己监督自己。凡此种种,都导致代表们职责意识、代表意识欠缺,很难谈得上对选民负责对群众负责。因此,完善选举制,允许有参政议政意愿和能力的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性选举,适当扩大竞争力度,是从根本上改变某些人不作为、不履职、不向选民负责现象的出路。<br/>&nbsp;&nbsp;&nbsp;&nbsp;健全保障人大代表的履职机制。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已经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真正做好代表的履职工作难度较大。比如,法定的调研、视察职责有时会受到某些单位的抵制;再如,会议期间如果某代表发表批评性建议会受到本地领导的“不待见”;又如,提案符合实际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能否得到落实,取决于行政部门领导的态度;与民众的沟通渠道较少,等等。当代表履职机制不健全时,仅靠代表个人素质来履职,少数人可以坚持,但对某些原本就不是真正选举产生的代表,就勉为其难了。因此,从制度与法律上规定代表的履职保障细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是健全履职机制不能忽略的问题。<br/>&nbsp;&nbsp;&nbsp;&nbsp;进一步理顺执政党、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代表的作用与人大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大的民主氛围越来越浓,是历史的进步,但在监督、批评方面仍有很大改革空间。从财政预算到政府人事安排,需要公开透明,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而不是相反。执政党、政府、人大、政协形成合力,不等于不要监督批评。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切实发挥自己的作用,各位代表和委员也才能有积极性有责任心去担当自己的职责。<br/>&nbsp;&nbsp;&nbsp;&nbsp;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愿代表们在公权力与民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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