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民富的关键是权利和尊严
十七届五中全会决议再次明确地提出了“民生”和“民富”的问题。其实,自从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民生和民富问题一直都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并且为此付出极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施了多项民生工程和民富工程后,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普通民众的相对贫困和相对弱势的地位,所谓共同富裕仍然是一个有待实现的远景。<br/> 何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仔细分析,恐怕既与过分注重 GDP的经济发展方式有关,也与我们在解决民生问题和民富问题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有关。只要是坚持“唯GDP”的经济增长方式,民生和民富问题就必然被 GDP压力所挤压;只要坚持为民生而民生为民富而民富的指导思想,民生和民富问题也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的。其实,民生和民富的主体是“民”,从根本上来说,民生和民富问题是民众自己的事情。中国当前民生和民富问题解决得不够好的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民众在权利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尊严方面的被损对象,也就是说他们还没有完全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实状况,民生和民富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生和民富问题的关键是权利和尊严。<br/>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必须从权利和尊严两个方面入手。<br/> 其一,必须充分认识到权利是实现民生和民富的前提和保障,党和政府在工作中必须更加重视切实保障民众权利。<br/> 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资格。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就曾经指出:人之为人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非人。生命是人的自然属性,没有生命,人的生物机体不能存在;权利是人的社会属性,没有权利,人的社会机体不能存在。因此,必须强调权利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具有如同生命一样的重要价值,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所谓民生和民富都要是空话。既如此,权利保障就显得十分重要。<br/> 要保障权利,首先必须确立不同社会主体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天然地要求平等与正义,要求人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权利保障的前提是权利平等,没有特设的高人一等的特权。<br/> 然而,中国在实现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权利平等原则贯彻不力和双轨制的现实,致使实行市场化的企业与劳动者成为被歧视对象。具体而言,对企业的身份歧视体现在行业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劳动者身份歧视体现在薪酬、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比如,同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在养老保险方面却被分为党政机关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不同类型,且养老保险额度有较大的差别。这些带有某种歧视性的不平等现象,不仅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不平等,而且带有明显权利歧视和身份歧视,理所当然遭到有关方面的抵制。但从中也折射出确立权利平等原则是何等的重要!<br/> 要保障权利,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制约权力的机制。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政治力量构成的两个方面。在正常条件下,一国的权力和权利总量是恒定的,良好的政治局面具体表现权力和权利的相对平衡。但是,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趋势,而任何权力的扩张都是对权利的侵害,意味着权利的相对缩小。因此,如何保持权利和权力的相对平衡,是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体制保证。而要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关键在于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以前人们以为权力制约机制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实,这只是一个层面,真正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一个完整体系,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机制和权利制约权力机制(或称社会制约权力机制)。这里仅就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作些说明。<br/> 所谓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即社会制约权力机制),是就社会(公民)与国家权力关系而言的。它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问题。权利制约权力机制是民主国家整个权力制约机制的基础,由社会决定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社会自治机制和社会议政机制构成。<br/> 社会决定机制,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根据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机制,首先就必须在客体和主体两个方面确立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决定关系。在客体方面,必须明确,是社会决定国家,即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关系。在主体方面,必须清楚,是社会公民决定国家官吏,即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官吏是社会的公仆。因此,社会决定机制从权力来源上确立了社会公民的主体地位。<br/> 社会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国家权力产生的途径问题。社会参与机制的形成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其实质是解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直接统一问题,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社会参与机制有两个基本要求:其一,社会中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参与是指公民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其二,社会中的任何公民要想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委托。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参与是指公民选择和决定国家权力构成的过程。社会参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形式。<br/> 社会自治机制,解决的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问题。表面上看,社会自治机制并不对国家权力进行直接制约,但是正是通过各种自治形式使广大公民不仅直接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培养了当家作主的意识,这就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了各自的边界,对国家权力形成了一种无形而有效的边际约束。这正是建立社会自治机制的重大意义所在。<br/> 社会议政机制,解决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权力问题。社会议政机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参与的广泛性、表达的直接性等特点。社会议政机制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广大社会成员以多种形式和渠道,直接了解和议论国家的政治事务,并对国家政治行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此相适应,国家法律必须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使每个公民得以直接与国家对话。这样,社会议政机制就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而且能够使国家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一样成为人民现实生活的重要内容,改变长期以来国家政治生活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所表现出的“彼岸性”。<br/> 总之,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确立权利平等原则和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一旦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广大民众的主体性就会彰显出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迸发出来,进而就会自主地去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如此,所谓民生和民富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当下的中国,缺少的不是民众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的积极性,所缺的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激发民众自主地去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的体制和机制。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地从注重GDP而转换到切实保障民众权利上来。<br/> 其二,必须充分认识到尊严是实现民生和民富的人格和身份,党和政府应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充分保障和维护普通公民的尊严。<br/> 尊严的本意是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如“国家尊严”、“法律尊严”等。就公民个体而言,尊严有两个意思:一是“不可侵犯的人格”;二是“不容侵犯的身份”。因此,这里所说的尊严是就公民的人格和身份而言。<br/>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过程中,我国在维护公民个体尊严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传统的忽视个体的“共性”文化,正在日益向关注、尊重公民的个体意志的文化转换。近年来,从废除收容管制制度,到禁止游街示众,保障卖淫嫖娼人员的人格尊严,再到“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我国政府正一步步将尊重人格尊严作为重要的执政理念。<br/> 但是,由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加之过分强调GDP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主体身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案例有:暴力拆迁、对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对上访人员随意关押劳教、对举报人以“诽谤罪”予以拘捕等。这不仅是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侵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执法公信力。<br/> 针对各地出现的侵害公民尊严的事件,温家宝总理几次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求:第一,要使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前不久,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更明确提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将人格尊严提升到社会人格意识层面,提升到行政执法上加以强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政府人权意识提升的标志。<br/> 维护公民尊严,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权意识。公民尊严其实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之作为人,必须有尊严,否则就如同草芥而被他人随意践踏。人只有活得自由、体面和尊严,他才会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体,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芸芸众生,不是受人任意摆布的棋子。一旦他(他们)具有了独立的人格,他(他们)才会以主人的身份和心态去从事各项劳动,才会去积极改善自己和整个社会的生存环境,创造自己幸福的生活,所谓的民生问题和民富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必须明确,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题中之义。因为社会主义要以社会为本位,以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人为主义,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关注和保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尊严,而任何侮辱人格、摧残心灵和身份歧视,都是与社会主义价值相违背的。<br/> 维护公民尊严,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制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民主、推进民富、维护公民尊严的根本保障。法制是公民尊严的守护神。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启示我们:公民尊严的欠缺甚至被践踏,都与法制观念淡薄、法制不够完善有直接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的尊严用完备的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人权保障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维护公民尊严,必须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每个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只有让公民的尊严内化为宪法精神,上升为宪法内容,维护公民尊严才能成为国家和政府的最高价值目标,国家和政府才能承担起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公民尊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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