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慎用警力”的几点认识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各地党委政府必须面临的问题。慎用警力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公安机关本身的双重性决定了警力必须得到慎重使用,而慎用警力本身并不是一概否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无所作为,关键是如何依法依规用好、用到实处上。在处置和平息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公安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作为担当维护一方稳定发展第一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如何科学决策、“慎用警力”、科学用警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必须认真研究探讨,正确理解和把握“慎用警力”的原则和要求。<br/> 一、什么是“慎用警力”<br/> 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正确把握“慎用警力”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慎用警力”是指积极、慎重、稳妥、有效用警。具体而言就是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慎用警力”的底线是不滥用警力。“慎用,不滥用警力”是获得群众信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是保护公安干警融洽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原则上凡未发生影响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应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的、经济的办法去解决,不应把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向一线,不能用强力手段解决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公安机关要积极预防,准确把握,尽可能准确地了解掌握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br/> 同时,我们必须纠正“慎用警力”的五个认识偏差。一是要纠正“慎用警力就是公安机关自主用警”的认识偏差。党负有领导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这既是党的宗旨所在,也是政法机关听党指挥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在这一点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政治坚定,绝对服从,听党指挥。二是要纠正“慎用警力就是不用”的认识偏差。“慎用警力”的原则是不动用警力介入纯经济纠纷,不让警力参与非警务活动。三是要纠正“慎用警力就是不到现场”的认识偏差。要根据相关规定和事件性质果断决策,要求出警的,第一时间保证足够警力到达现场。四是要纠正“慎用警力就是到了现场就用”的认识偏差。五是要纠正“慎用警力就是问题大了才用”的认识偏差。出警要求快、求准,争取用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掌控事态,做到案结事了。<br/> 二、为什么要“慎用警力”<br/> 前面我们分析何谓“慎用警力”,对此有了一个基本认识。但是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中对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那么坚持“慎用警力”似乎没有必要。公安机关本身的双重性决定了警力必须得到慎重使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br/> 所以,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所以,警力也好,警械也好,强制措施也好,都是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利于公众;用之不当,则滥伤无辜不说,还易激化矛盾,酿成更严重的事端。<br/>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应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认识。有些“意外事件”实际上只是与我们的陈旧观念相冲突罢了,用过去的观念衡量似乎是不可思议,但以现代眼光来观察却是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各种群体性事件实际上也暴露了我们体制上的某些不完善之处,或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之处。一些群众为何要“闹事”?尽管他们中可能会夹杂着不良不正确的因素,也可能有个别害群之马。但就多数人而言,确实是为自己的权益而来,为自己的不平而呼。因此,当事情和问题出现的时候,党政官员要冷静思考,换位思维,将心比心,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较有利于化解矛盾,并善于化被动为主动,把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为改革领导体制的契机,化危为机,除弊兴利。<br/> 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到达现场,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原则,正确区分大多数群众反映诉求的正当行为与少数人无理取闹、扩大事态的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集体上访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界线,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依法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发生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控制,依法打击,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宣传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慎用警力”的目的是保稳定促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只有保持稳定,我们才能把握和利用好当前难得的发展战略机遇期,妥善解决我们面临的各种问题,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br/> 三、如何“慎用警力”<br/>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关键是要下大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br/> 一要讲究策略方法。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要坚持“四原则”: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在具体工作中,要掌握三要“决”:“一快、二稳、三调”。“一快”,就是要闻风而动,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原因、制订处置方法步骤。“二稳”,就是要及时进行疏导教育,稳住当事人的情绪,制止过激行为;稳控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局势失控。“三调”,“一调”就是要调查清楚事实,分清是非;“二调”就是要把事件的组织者或代表关键人物调离现场附近进行谈判,同时由公安及有关部门进行宣传和现场稳控工作;“三调”就是要及时进行调解和妥善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尽最大的可能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讲清道理,加强教育疏导。对当事的群众,其要求基本合理,但方法过激甚至违法的,掌握可缓不可急、可冷不可热的处置化解技巧,要尽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之明辩是非,提高觉悟。要通过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对领头人员、幕后策划人员和骨干分子,要利用村干部或情报人员进行分化瓦解,通过正告国家法律法规,晓以利害,特别严重的要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及时予以打击处理。对不明真相、被误导而参与的群众,要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组织有关部门澄清事实,讲明真相,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权等旗号,炒作群体性事件,误导社会舆论。<br/> 二要坚持科学用警。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改革发展成果、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是党和人民最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专政力量。坚持“慎胜”原则,一是“慎用、敢用警力”。这要求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注重“三个转变”,快速果断地使用警力,该出手时就出手。在思想上,由不敢出警向大胆出警转变;在认识上,由被动应对向主动攻防转变;在行动上,由维持秩序向管控局面转变。二是出警必胜。在群体性事件中,一旦动用警力,要有必胜的把握,警力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否则一旦错过时机,没有把握好出警时机,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警民冲突。<br/> 三要坚持“四个制宜”。一是“因地”制宜用警。针对事发地的不同,确定用警的力度和速度。对发生在党政机关、企业、通信枢纽等重要部位和闹市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重要公共设施或公益场所的事件,必须立即用警,快速处理,不能有丝毫懈怠。二是“因人”制宜用警。对纯粹要求维护物质利益的集体性诉求事件,如教师群体要求增加津补贴、工人要求落实改制补偿政策、农民要求拆迁和耕地补偿等事件,警力的主要作用就是快速出动维持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对那些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是流氓地痞参与的寻衅滋事性质的暴力行为,则应集中力量,迅猛打击,绝不犹豫;对涉及少数民族、多民族及特殊利益群体人员参与的事件,应考虑多方因素,妥善使用警力予以保护和稳控。比如,去年发生在我区新疆人占道经营卖瓜,影响行人,与城管部门对峙。交巡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围而不动,劝说围观群众,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同时又由宗教、街道等部门进行引导、宣传,并帮助他们到市场进行合法经营,从而避免发生一起民族纠纷事件。三是“因事”制宜用警。对多发性群体事件和同一时间段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要分清事件的轻重缓急,界定事件的性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急事急用警,特事特用警。灵活机动用警,把有限的警力,合理配用在最需要用警的地方,做到用警效率最大化。四是“因时”制宜用警。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做到特殊时期特殊用警。比如2007年十七大期间,我区两个村发生争水事件,一触即发,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所有警力出警,维持现场,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同时在区、镇、村各级干部的努力下,有效化解,转危为安,避免了在重大敏感时期引发群体性事件。<br/>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尤为敏感,如果处事不公、化解不力、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极 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立,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大局。正如《后汉书》所说:“治乱之要,其本在吏。”我们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持稳定的关系、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一定要公正廉洁;要改变干部工作作风,敢于面对群众,勇于做群众工作;要换位思考,理解群众情绪宣泄的需要;要熟知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不断提高调处能力和水平,及时研判信息,掌握关键人物和原因目的。真正做到科学用警,大胆用警,有效用警,妥善化解矛盾,维护一方稳定,保证一方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br/> (作者为中共三元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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