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 发表于 2009-9-14 11:30:25

认识“政协委员”

<p align="center">认识“政协委员”</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陈立人</p><br/><br/>
<p>政协委员是什么?是荣誉,也是责任。回答无疑是甚有道理的,也是相当流行的。但颇多人士(诸多还是“个中人”)“耳熟”而未必“能详”。本文意欲就此基本认识问题展开若干思考,并以此就教于行家、同仁。</p><br/>
<p>思考一</p>
<p>从政协委员的产生方法确立“身份”。</p>
<p>“个性”的体现,是作为政协委员个人,其委员资格需经有递延作用的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个人邀请书确定(经一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邀请书(包括以后的证书)即资格证。这个证书,其显见的是荣誉,其潜在的,是责任——个人作为委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此,不妨认为是内涵与外延,表象与内核的关系。</p>
<p>“界别代表性”则见之于委员的推荐产生过程,也见之于向社会公布环节:在向社会公布中明示委员的界别。显然,一个界别之内,人才济济,为数甚多,而委员只能邀其中有代表性的个别人士。那么,作为委员个人的界别代表性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其中,分处于界别的各政党及无党派人士,还应当兼具所属政党等多重代表性。为此,就产生了相应的关系:显性的责任(其行为应反映界别的诉求)、潜性的荣誉(只有在其真正反映界别及至政党中同仁的意愿时,委员才名副其实,堪配享此委员殊荣)。这应当是顺理成章的。</p>
<p>那么,作为委员,既代表个人,还应负起代表界别之责。可见,委员的个人荣誉,应当与非只个人的、兼有与其肩负的界别代表及党派成员身份诸行为能力相匹配。</p>
<p>思考二</p>
<p>由委员产生推及其行为特征。</p>
<p>概而言之,委员们在履行职能中,有行为上的独立性和团队性及二者相结合的特征,这也可以从上述追根溯源的委员身份的个性与界别代表性中找到关联依据。</p>
<p>独立性,指以委员个人的身份向政协组织建言献策。以调研、提案诸工作论,表现为以个人署名的调研报告、提案、发言、信息,可以专门表达个人的观点、意向或诉求;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反映的、为个人所采纳、接受的社会某一部分人的意愿和见解。这是政协会议期间所见的大量形式,反映的大抵是个人的参与热情。</p>
<p>团队性,大致指以“委员群”及民主党派等的团队表达见解形式等。以提案工作来说,委员“群”提案,多以委员联名提案为主,或以“委员小组”及工商联等作为提案人集体提出提案或建议案,等等。</p>
<p>民主党派团体提案,在此专指以某个民主党派撰写并署名建言献策的提案形式。这种形式较常见,且往往在每年的提案数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反映参政党参政议政的积极性。</p>
<p>此外,还有诸如政协机关专门委员会单独或联合提案、常委会或全会的建议案,以若干民主党派联署的联合提案等等,表现出团队行为。</p>
<p>以上归类不一定科学,主要力图分析,在政协工作中委员履行职能方法的多样性,以及委员责任作为的独立性和团队性特征。实践证明,在政协工作中,上述特征交叉互见,且可循此了解委员以各种形式和身份的参与程度,亦即履行职责职能的积极性发挥水平。</p>
<p>思考三</p>
<p>委员个人行为对团队行为的至关重大作用。</p>
<p>首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可见,对政协委员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的分量,已有定论。</p>
<p>其次,如前所述,委员中的相当一部分与党派紧密关联。对此,《意见》指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若此,作为参政党的代表的这些委员,无疑要“以本党派的名义发表意见”,那么,肩负传递一个独立的界别参与的声音的作用就是毋庸置疑的了。《意见》还将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独立于一般界别之外表述,其意义和作用更加彰显、突出。</p>
<p>再次,《意见》对政协界别委员的认定是:“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p>
<p>要求:“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那么,“通过界别密切联系群众”显见是对该界别委员无可置疑的群众基础要求,职责也就无须赘言了。综上所述,政协委员明确责任,履行职能,既是因个人职责所系,又因是由团队中产生,也就有对团队(界别、党派)负责并反映其意愿的义务,其行为也就不应该只视为个人行为了。对委员自身负责和对团队负责存在着一致性。作为政协委员,应该身体力行,敞开视野,明确应当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当为则倾尽心力,这才弥足珍贵。解决这类认识问题,才不会把委员参与视为个人的事,才不会临会不出一言、不书一纸、不献一策,也不至于出现个别委员将每年的例会都视为负担,难谋一面,“屁股坐不住”了。拒绝这些“不”,可视为委员应有的负责任和谨慎性所使然。同时,这个认识,应该可认为是将委员履行职能与界别、与党派的作为和声誉联系起来,成为自身义不容辞应尽义务的“起势”工程,进而应谋划有效提高参政议政工作质量,为搞好政协自身建设创造坚实的基础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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