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秘书 发表于 2009-8-16 10:52:29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p align="center">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问题与对策思考</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张圣华</p><br/>
<p>&nbsp;&nbsp;&nbsp; 储蓄存款实名制与记名制</p>
<p>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依法核对,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并进行登记,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根据国际惯例,完全意义上的实名制是各项制度实施的基础,如利息税累进税制、消费税、个人信用制度、储蓄保险制度等。从国外经验来看,储蓄实名制除了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住址、职业、主要收人来源、住房情况等,银行将根据这些信息了解客户的信誉。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不仅对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税收,遏制腐败,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机制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对未来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p>
<p>  建国五十多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后,银行即按折付款。记名储蓄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大量化名、假名存款造成个人收人缺乏相对集中的账户,难以统计和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每年有1000亿元国税流失,其中很大部分转化成了私人储蓄,用不同姓名到银行存款或购买有价证券;二是当前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十分突出,给一些贪污腐败、走私等违法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而在存款账户实名制下,以上弊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存款实名制是经济货币化和发达信用制度下的一个基本规则,其实质是建立社会对个人资金收支情况的监控制度。</p>
<p>国外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情况</p>
<p>  储蓄存款实名制既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欧洲早在20世纪初就实行了实名制,欧洲称之为社会信用号。美国也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实行实名制,每个有经济活动能力的个体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个人申请工作、支取工资、租房、赋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社会保障号。每个人都有一个账户,经济活动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等金融活动情况都须记录在案。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用电脑统一联网,每个人的信用记录都可以在所有的银行查到。当然也会有人用现金交易以避免监管或偷逃税款,但一经发现处罚特别严厉。不良记录不仅会降低逃税人的信用等级,甚至直接影响其退休保障金的发放。目前,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台湾等地区均实行储蓄实名制。香港分两种情况:一种叫单名制,也就是储蓄者本人带有效证件去储蓄;另一种叫联名制,即储蓄者可委托他人为自己代办存款业务,但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并要有双方证明证件。韩国在推行实名制时,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办法,让储户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虚名改为实名。政策推行后,韩国大批被怀疑为“黑钱”的巨额存款无人认领。很多国家推行实名制用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建立和完善实名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p>
<p>&nbsp;&nbsp;&nbsp;&nbsp;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问题与对策思考</p>
<p>(一)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技术支持</p>
<p>  实施储蓄实名制需要完善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一方面是存款一定要用真实姓名。要健全身份证制度,就要在居民身份证号码升至18位的同时,16岁以下公民也须补发统一的公民编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社会系统及时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现支付手段的支票化和个人收人的账户化,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技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实体记录实现各个信用使用者之间的传输。以城市为基础储蓄实名制资料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建设可分三个步骤:1. 以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开发城市个人储蓄实名制系统,将各家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信息登录集中起来,在城市人民银行建立相对完整的个人储蓄实名制资料库。当消费者与系统内任何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关系时,银行可经系统从人行个人储蓄实名制资料库查取该客户的有关状况,同时将自己掌握的情况经系统报送人行数据库保存,以实现消费者储蓄信息资源共享。2. 实现城市储蓄实名制系统与税务、保险、房管、工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消费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3. 全国联网,并转向市场化运作,不仅实现对个人异地消费信息的采集和咨询管理,实现信息服务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p>
<p>&nbsp;&nbsp; (二)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支持</p>
<p>  我国虽已出台了纳税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储蓄管理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规定》等在内的各种较全面细致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制度都为《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必要法律依据。但还远远不能适应储蓄存款实名制具体推行的要求。《规定》只是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作了规定,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细则,并且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我国目前个人参与的金融活动中,已有部分实行了实名制,如买卖股票、参加各种保险、申请办理银行卡等,实行实名制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亟待解决。加强法制建设,建立配套的法律环境是顺利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关键:其一,在储蓄存款中对于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代理储户存取及记名挂失等实名制已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通存通兑系统和银行卡为客户异地办理存取业务,凭借什么样的有效证件才能支取等问题,相关配套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困难。其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部门达11个,但对查询的条件、审批制度和程序、泄密责任追究等储蓄保密制度却不健全。其三,如存谁的名字是否意味着存款就属于谁,目前的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许多家庭在存款时用谁的名字存在分歧。其四,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签发个人身份证。杜绝一人多证、假名办新身份证。出现个别人为逃避利息税进行私款公存,将个人存款转移到单位的账户上,对实行储蓄实名制增加了难度。尽快制定有关银行保密的法规,保护储户的权益,还要规定银行保密的原则、保密的内容、除外条款、银行及其职员的法律责任。对储蓄实名制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要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将上述这些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问题有效解决,才能使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工作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发挥储蓄存款实名制应有的作用。</p>
<p>&nbsp;&nbsp; (三)建立个人信用系统</p>
<p>  实行存款实名制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无法建立起来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因此,首先建立个人信贷有限公司,主要职能是提供较为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应该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这个“诚信原则”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个人与银行双方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易货等原始的方式发展,造成经济活力日益下降,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其次信用依据建立在“单位证明”或“单位担保”基础上,这样的话,不仅很难使个人消费信贷普遍推广,而且束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储蓄实名制所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可以建立个人与银行之间,个人“贷款”给银行和个人从银行贷款的双向资金运动。建立包括汽车贷款、房贷等个人消费贷款等信息的系统,建立一张记载个人信用的“电子身份证”。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内容涉及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经济信息、信用记录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特别记录信息。其中信用记录信息包括贷款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水费、电费、电信费的缴费情况等,特别是记录信息则包括个人获得的重要荣誉和犯罪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只有本人可查询,他人查询需要授权,但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除外。建立个人信用系统,涉及银行、司法、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内容。&nbsp; </p>
<p>  任何一项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实行实名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应该做的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造成存款人不安全心理的增加, 为此,一是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储户进行宣传,使储蓄实名制的真正意义为广大储户了解与接受;二是以城市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三是要尽快出台与储蓄存款实名制相关的新法律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消费信用的法律体系。通过实施储蓄实名制,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让个人获得社会生活的便利。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个人合法资产不受侵犯,构建和谐社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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