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部门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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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职能、作用,本来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较难严格界定区分的。这里讲的职能,指领导或上级根据目标与工作的需要而明确赋予某一机构(或系统)的职责权限。功能和职能都含有我们通常所说的“作用”的意思,但功能含有“先天”的客观性、较长期的稳定性,人们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机构的功能,如秘书部门一般不是行政执行机构,说它是行政执行机构或要它去执行某种行政业务功能,就欠准确。职能则含有外在的领导赋予性,上级可以赋予下级某些职能,不过也不能超越上级本身的职责权限,职能的概念比功能小,不能超越功能的范围。
<P> 此外,党政机关秘书部门的基本职能,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明确性和相应的稳定性,通常是通过条例、规章固定下来的。至于秘书工作的“作用”,这里则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秘书部门工作的规定精神,就秘书部门如何发挥它的职能作用的几个重点加以论述,而不是全面地详细地阐述秘书部门所有的具体作用与工作任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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