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09-5-10 18:54:51

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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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nbsp;&nbsp; 毛主席特别提倡调查研究,并说在调查研究中要善于“解剖麻雀”。我们所成立3年多来,我算是解剖了一回“麻雀”。所谓“解剖麻雀”,就是要从特殊性中发现普遍性。既然是解剖,那就要观察、发现和思考。我下面要说的,就是我在解剖法瀚律师所这只“麻雀”中的一些简单的发现,一些粗浅的思考。<BR>&nbsp;&nbsp;&nbsp; 第一个发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必须把制度建设当作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BR>&nbsp;&nbsp;&nbsp; 三年前我们所刚成立的时候,除《合伙人协议》和《章程》外,其他的规章制度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结果发生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收案、收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出的首先是所内制度建设的缺陷。规章制度建设的不足,成为我们发展的隐患。<BR>&nbsp;&nbsp;&nbsp; 于是,我们着力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使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的要求渗透到、覆盖到全所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BR>&nbsp;&nbsp;&nbsp; 什么叫“规范化”?第一,要有规范,第二,养成遵守规范的习惯,就实现了规范化。<BR>&nbsp;&nbsp;&nbsp; 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制度的遵守。制度遵守的最高境界应当是自觉。在制度面前有没有一种自觉性,反映出一个人思想品质和思想境界的高下;一个组织、一个团体,乃至一个国家,它的法律制度的维护和实施,是靠自觉还是强制,反映出这个组织、团体和这个国家的成员的素质。制度面前的自觉性,是一个国家、一个团体、一个组织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毛主席说过这样一段话:“锦州那个地方出苹果。辽西战役的时候,正是秋天。老百姓家里很多苹果,我们战士一个都不去拿。我看了那个消息很感动。在这个问题上,战士们自觉地认为: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我们的纪律就是建筑在这个自觉性上边的。”毛主席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制度建设、纪律建设的本质<BR>&nbsp;&nbsp;&nbsp; 而目前在我们社会的生活中,很多人所缺乏的就是这种自觉性。我们的法律、制度,时常被违反、被践踏、被破坏。这种现象,在律师事务所中同样存在着。因此,制度建设不仅指制度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对制度的尊重和维护。制度维护的根本性措施,是长期的、坚持不懈的自觉性教育,和与那些敢于违反制度的人的斗争。<BR>&nbsp;&nbsp;&nbsp; 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制度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律师事务所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规律,要建立在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基础之上。<BR>&nbsp;&nbsp;&nbsp; 制度制定前的调研和论证非常重要。要通过调研和论证,让将要制定的制度能够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律,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BR>&nbsp;&nbsp;&nbsp; 第二个发现:必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相互监督,加强思想政治教育<BR>&nbsp;&nbsp;&nbsp; 人本性之中有很多消极的东西,比如懒惰、自私等等。怎样克服它们?一是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我们国家有着很深厚的儒学传统,儒家在修身养性方面特别讲究自我察省。孔子的学生曾子讲:“吾日三省乎吾身。”他每天都要批评自己三次。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指出,共产党员在个人情操修养和党性锻炼中要努力做到“慎独”。人不是动物,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应该具有自我批评和自我反省的能力,决不应该对自己放任自流。<BR>&nbsp;&nbsp;&nbsp; 二是同志之间、同事之间的相互批评和监督。毛主席曾经讲:“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恰如其分的合乎实际的批评,甚至必要的斗争,这是正常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究竟是采取帮助态度还是采取敌视态度,这是区别一个人是好心还是坏心的一个标准。”在一起合伙创办一个律师事务所,那就一定应该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就应当开展相互之间的批评。现在经常讲监督,经常性的批评就是一种监督。所谓加强监督,就是要经常性地开展批评。<BR>&nbsp;&nbsp;&nbsp; 现在的问题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很困难了。因为没有了批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情况就会发生。<BR>&nbsp;&nbsp;&nbsp; 律师事务所也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教育人的学校。一提思想政治工作,有些人就觉得厌倦,认为是“左”的东西,形式的东西。其实,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不是有很多人对西方文化推崇备至吗?西方文化中有一门学科叫行为科学,它研究的对象与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一致的。还有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不过是空洞的说教。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一项“说”和“教”的工作,关键是会不会说,能不能说得有理、有力。思想贫乏、言之无物、语言干瘪,当然做不好这项工作。<BR>&nbsp;&nbsp;&nbsp; 律师事务所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最紧要的是经常性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对律师队伍而言,就是要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去引导和教育我们的律师。2004年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开始的时候,有些律师啧有烦言。我们采用辩论的方法加以引导: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一句话,要解决的无非就是一个律师要不要讲职业道德和要不要遵守执业纪律的问题。不是有很多人“言必称英美”吗?那么请看一下英美等发达国家对它的律师是不是也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在昨天的论坛上,美国律师李新宇向我们介绍了美国的律师管理。在美国,律师的选拔非常严格,对违纪律师的处罚也非常严厉的。在这样的是非原则问题上,话一定要讲的旗帜鲜明。<BR>&nbsp;&nbsp;&nbsp; 第三个发现: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BR>&nbsp;&nbsp;&nbsp; 我自造了一个概念:法律品质,并这样确定它含义——是指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信仰程度,并能否用法律的精神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稳定的心理状态。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但是,每个人的法律品质又具有很大的差别。有的仅仅把律师工作当作谋生的工具;而有的人把法律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当作生命来对待,他把法律的精神——民主、平等、公平、正义,融化到自己的血液中,并身体之、力行之。这两种情形就是两种法律品质。<BR>&nbsp;&nbsp;&nbsp; “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首先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能否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的问题。现代法治的精神是什么?就是人人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才能有民主和法治。人人平等还意味着人们之间要相互尊重。合伙人之间一定要平等相处、相互尊重。不能平等相处,也就不能和平相处;不能和平相处,一个所分崩离析就不远了。<BR>&nbsp;&nbsp;&nbsp; “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的第二层含义,是说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要平等相处、互相尊重。合伙人千万不要有当“老板”的观念。合伙人要始终想到自己的责任,要始终准备尽更多的义务。在有的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的办公室是由内勤人员打扫的。让他人打扫卫生虽然事情不大,但暴露了某些人内心深处的“老板情结”。<BR>&nbsp;&nbsp;&nbsp; “合伙人的法律品质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的第三层含义,是说律师所内部管理和分配的改革与创新,需要有合伙人良好的法律品质做保证。现在律师队伍中改革旧的管理模式和以“提成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的要求很强烈。对于律师所的合伙人而言,必须要有一种科学思想:(1)任何事物都是有规律的,律师所管理、分配也不例外。不能靠头脑发热奢谈改革和创新;(2)改革律师所内部管理、分配制度,要探索其规律,要“摸着石头过河”,要在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客观规律办事;(3)力主改革创新者要作好为催生新制度牺牲和奉献的准备。一事当前不能先想自己多捞多得,否则所谓的改革创新便没有号召力,便不会得到他人的拥护,就只能是一句画饼充饥的空话,失败就是必然的。<BR>&nbsp;&nbsp;&nbsp;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什么是执政能力?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能把执政能力单纯地理解为技能、技术、技巧层面上的东西,它还包括了执政品质(即能不能廉政)和执政作风(即能不能勤政)两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执政品质和执政作风,在执政能力的构成中,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律师所管理当然谈不上是什么执政,但毕竟也是管理。作为律师所的合伙人,要想把自己的所办好、办出特色,并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就要切实在加强自身修养,特别是在法律品质的修养上狠下工夫。&nbsp; <BR>&nbsp;&nbsp;&nbsp; 我所说的上面三个方面,当然不是一个律师所发展的充分条件,但应该说是必要条件。我想,只要能在这三个方面做好,不敢说一定会成为一个非常优秀的所,起码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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