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园老董 发表于 2009-5-10 18:28:14

统战领导县委理论中心组解放思想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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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nbsp;&nbsp; 思想的解放程度决定着工作的力度、创新的深度、发展的速度,没有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就难以有工作大突破、经济大发展。我县的经济发展过程,不仅是不断破解矛盾的过程,更是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正是由于有了解放思想这个法宝,才能不断破解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又一个难题,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P>&nbsp;&nbsp;&nbsp;&nbsp; 近年来,我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和市场原则,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持续提高,财政收入与人均生产总值迈向新台阶。立足新起点,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不少差距,资源能源结构性矛盾,实现跨越式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只有继续解放思想,敢于从制约科学发展的旧观念、旧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奋力争当解放思想的排头兵,才能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新突破、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进展、跨越式发展的新成就。</P>
<P>&nbsp;&nbsp;&nbsp;&nbsp; 结合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按照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着力破除统战民族宗教领域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统战民族宗教领域影响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突出问题。以思想的继续解放、观念的重大转变,积极探索寺院社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的措施,进一步促进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P>
<P><B>&nbsp;&nbsp;&nbsp;&nbsp;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B>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牧户、进寺院;牢牢把握“发展与和谐”主题,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把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落实中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着重解决各族群众看病难、上学难、用电难、吃水难、行路难、就业难等问题,积极为各族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P>
<P><B>&nbsp;&nbsp;&nbsp;&nbsp; 二是扎实开展“平安寺院”建设活动“回头看”工作。</B>要从建设“平安**”、“和谐**”的高度,结合当前维稳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个主线开展“平安寺院”建设活动“回头看”工作,进一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抵御和防范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P>
<P><B>&nbsp;&nbsp;&nbsp;&nbsp; 三是深化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B>目前,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三阶段(解决问题和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正在进行。通过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开展,在充分调研,梳理矛盾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方案的基础上,把查摆和解决问题作为寺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着力点和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解决,切实抓好目前正在解决的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将逐一提出中长期整改方案。要以“回头看”的形式,在寺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开展宣传教育、查找问题、整改提高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漏补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确保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坚实基础。</P>
<P><B>&nbsp;&nbsp;&nbsp;&nbsp;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寺院社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B>宗教在我县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寺院既是最基础的社会单位,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做好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对于抵御分裂渗透、加强基础建设、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地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探索建立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属地管理作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县、乡镇管理寺院职责,发挥牧委会在寺院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做好“县管理寺院、乡镇管理寺院、牧委会管理寺院”试点工作;要把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工作作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行政事务;要从民管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严把僧侣入寺关、擅自认定“转世活佛”的管理、对流散僧侣的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寺院管理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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