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4-20 09:45:36

福建龙岩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p align="justify">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br/>  为贯彻《中共龙岩市委&nbsp;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前锋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8〕6号)精神,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海西旅游强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促进龙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br/>  <strong>一、鼓励多元旅游开发<br/></strong>  1、拓展旅游投资领域。鼓励省内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建设、保护规划等的前提下,开发龙岩区域内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资源,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br/>  2、支持多元投资主体。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出一批资源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旅行社合资合作等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招商活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格局。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创造条件进入证券市场融资。<br/>  3、多种形式保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保证旅游用地供应。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或集体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br/>  <strong>二、扶持旅游项目建设<br/></strong>  4、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市财政2009年安排扶持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以后逐年按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递增。旅游部门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br/>  5、支持减免有关规费。对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市、县(市、区)部分先征后返;对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br/>  <strong>三、全力打造旅游品牌<br/></strong>  6、培育打造旅游品牌。着力打造以“客家、红色、生态”三大主题为核心的特色景区、精品旅游线,提升旅游产品规模和质量。力争到2011年,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每个县(市、区)有一个国家4A级以上旅游区,一家以上四星级旅游饭店、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名镇名村、一批休闲度假特色旅游区。<br/>  7、鼓励创造旅游品牌。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对4A级以上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3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4万元,3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5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旅游特色村镇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旅游县称号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br/>  <strong>四、大力拓展旅游市场<br/></strong>  8、全力组织整体营销。各级政府要重视旅游整体营销工作,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的投入,为拓宽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将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宣传、旅游、交通、文化和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产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整体形象的推广纳入公益性宣传。要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整合宣传资源,相互配合,统一口径,全方位、多渠道、高密度地开展旅游宣传,树立龙岩旅游的整体形象,提升龙岩旅游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要突出特色,提升水平,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办好各种形式的节庆活动。鼓励公务员带薪休假旅游,鼓励企业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内容,促进旅游消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br/>  9、多种形式宣传促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办好龙岩旅游网站。制作精美的灯箱、滚动屏、VCD、导游图、标识牌等大众化普及型旅游促销宣传品,强化龙岩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促销活动,参加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主动走出去宣传促销,有计划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新闻媒体到龙岩考察采访,宣传龙岩丰富多彩、神秘、神奇的旅游产品。在主要客源地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和旅游办事处,推销龙岩旅游产品。<br/>  10、加强区域联合促销。根据交通条件和线路旅游产品的组合思路,加强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和海西二十三市旅游协作区区域联合,联动促销。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和旅游企业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出优惠线路、特惠时期套票等,吸引旅游买家和游客。持续打造闽粤赣千里客家旅游文化长廊和湘赣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br/>  <strong>五、发展旅游企业集团<br/></strong>  11、放宽设立登记条件。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旅游优势,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br/>  12、引导组建旅游集团。鼓励支持区域内的旅游企业联合、重组,特别是借助资本市场,采取并购兼并方式,实现资源整合、资产增值和资本扩张,组建企业集团。吸引境外、省外、市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合资、独资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促进龙岩旅游产业的发展。<br/>  <strong>六、完善旅游产业要素</strong><br/>  13、完善旅游交通功能。大力实施《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旅游快速通道,尽快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支持冠豸山机场培育航线、增辟航班,对新开航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更多航空公司进驻机场,开辟点对点的周末和节日旅游包机。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免征车辆通行费,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景区(点)停车场给予免费停放。<br/>  14、鼓励发展星级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评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补贴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有线电视终端数,每户每月13元收取,并以星级饭店标准订购相应的电视节目套数和机顶盒。对旅游团队入住星级饭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br/>  15、发展壮大旅行社。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际旅行社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旅行社年地接游客1万人次的给予奖励5000元、2万人次的给予奖励1万元、2万人次以上每增加接待1万人次再奖励1万元,5万人次以上每增加1万人次再奖励1.5万元,1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1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旅行社年地接境外游客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10元的促销补助。对包机单次100人以上(入住龙岩2天1晚),包专列400人以上的(入住龙岩2天1晚)分别给予5000元促销补助。<br/>  16、加速开发旅游商品。加大旅游商品研发力度,对经市经贸和旅游部门确认的研发机构,在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中给予贴息支持。对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对旅游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商场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br/>  17、繁荣龙岩旅游文化。引导和鼓励文化、文物、体育、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与旅游相结合,开发各类文化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培育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在发展特色旅游文化中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br/>  18、丰富特色客家美食。研究和挖掘以客家菜为代表的地方特色美食,编成可读性、操作性的菜谱。开展客家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通过市场运作,广泛推广,精心培育,使客家美食业成为我市的新兴产业。<br/>  19、建设旅游信息系统。建立龙岩旅游地理信息系统,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支持旅游企业加盟到国家旅行电子商务网络,开展旅游营销业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咨询服务系统。<br/>  <strong>七、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环境<br/></strong>  20、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第三产业龙头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共同培育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科学规划,项目带动,扩大开放,加大扶持,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各级旅游产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协调力度,研究协调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指导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修订与实施;加强对旅游产业政策、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检查督促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br/>  21、培养旅游专业队伍。支持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和龙岩华侨职专旅游专业建设,依托院校师资和设备优势,建立闽西旅游服务人员培训基地、旅游产业发展研究基地,加强旅游服务技能、岗位技能培训。凡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且在龙岩从事旅游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培训考务费50%;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龙岩从事导游工作的,其导游年审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开展优秀导游员竞赛活动,建立导游等级评定制度、导游奖励机制、导游收入保障机制,不断提高龙岩导游人员队伍素质。<br/>  22、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加大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开展旅游行业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宣传预警系统,完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工作职能,及时传递信息,沟通联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行业市场,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br/>  <strong>八、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资金奖励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市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br/>  九、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strong></p>
<p align="right">龙岩市人民政府 &nbsp; <br/>二○○八年十月二十日<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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